凉山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是铁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劳动安全风险防范,强化群死群伤源头控制,防止或减少从业人员道路交通伤害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管内各单位配备的各类公用机动车辆及从业人员上下班代步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时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1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常态化管理机制。公司办公室作为公司汽车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和预控,在入夏、入冬季节前,预防性的开展一次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按照铁路局专项整治“六有”目标和要求,扎实推进并抓好落实。安全科作为监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方案和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办公室小车班对照实施方案,抓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纳入问题库管理,建立月度分析制度,在安委会(安全生产分析)中,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岗”制度。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公司所有公用车辆的副驾驶为“安全监督岗”,告知“安全监督岗”责任。项目部管理的载人施工车辆要指派1至2名安全责任心强的胜任人员为安全监督员,赋予对驾驶人员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安全监督员信息由各单位存档备案。各级干部不但做到遵章乘车,还要监督驾驶员按章驾驶。凡发生违章驾驶、责任肇事的,除追究驾驶员的责任外,也要对未履行安全监督岗职责人员实行问责。
第七条
办公室、项目部要明确机关和项目汽车使用审批权限,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严禁将汽车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
2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各单位人员日常工作有条件乘旅客列车到目的地的,应尽量安排乘列车出行。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公用。
第八条
机动车辆租赁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临时租用汽车司机或车辆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局现行的租赁汽车管理办法执行,并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并在合同、协议的条款中明确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应在企业通道、工程便道、站场通道、铁路平交道口和生产场所等有车辆通过的地方,及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地点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并适当设置减速档,限制车辆速度。
第十条机关办公室、项目部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台帐,实行专人负责,每次出车时必须填写车辆运用记录(包括机动车辆种类、到达地点、行走公里、随车人员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督促机动车辆安全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用、管、养、修制度,并做好揭挂。
1.建立派车制度。汽车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实行书面“派车单”,派车单格式详见铁路局现行的汽车管理办法附件,派车单所列内容的填写应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有漏项。派车时要对机动车辆驾驶员按照班前安全预想要求交待安全行车注意事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精神状态不良不准出车。机动车辆返回后,驾驶员须汇报安全和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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