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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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陈建的丈夫王云原系中国农业科学院某家育寄生虫病研究所研究人员,
1989年12月公派出国至今逾期不归。其子王进亦于1990年经批准去美国。陈建于1991年4月以去美国探望儿子为由申请出境,并按规定填写了中国公民出境申请书和调查表;被告经审核后同意其出境,并颁发了有关证件。陈建据此办妥了去前往国探望丈夫的签证,同年6月7日.陈建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换发第二张出境卡,6月8日,陈建丈夫的单位得悉其已获准赴美探亲的消息后,印发函至出入境管理处,反映其丈夫为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要求出入境管理处阻止陈建出境探亲。6月12日.出入境管理处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原告丈夫系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其单位不同意原告出境为由,决定暂缓颁发出境卡。当月20日,陈建去美国驻沪领事馆换取探望儿子的签证后,并再次向出入境管理处申请颁发出境卡。出入境管理处未在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3天期限内予以答复。此后,原告多次去信去电催办,仍无法获得明确答复。陈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答复。
•问题。法院该怎样审理。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予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
围私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难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法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上海市公安局根据该法的原则对颁发出境卡的申请明确规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在本案中,被告未在规定的3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答复,显然已构成不予答复。
•2.被告拒发出境卡是否合法。
•中国公民出人境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
法》。该法第5条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该法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本案原告不具有该法规定的不能出境的五种情形之一。同时,该法也没有规定公民在出境探亲之前必须向被探望者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其同意的程序。因此,公安部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人境管理法》的规定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而某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拒发给原告出境卡,是违反出境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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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1990年3月.原告某村民委员会向某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
用。某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村北公路(国道)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榆树200棵。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种幼树,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按每棵9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
某市公路局申请复议。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中华人民兵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l项规定作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将林业局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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