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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逐步塑造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学化的现代新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及装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建设、规划、城管、环保、人社、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施工现场标准管理的考核及评比办法;城管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余土、建筑垃圾的管理;人社部门要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强化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建筑工地车辆管理,加大非法车辆打击力度。

第二章项目管理基本规定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岗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

第九条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工资,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名册、考勤及工资发放表,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并报劳动监察机关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工程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在办公场所明示。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国家规范和有关要求规定配齐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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