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小贷管理办法
2012-03-2210:34刘庆云培训师来自中旭商贸服务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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