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大连地铁档案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最终定稿]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定点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2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
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按深圳市分类培训补助标准(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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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深圳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补贴标准表‣)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如没有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培训,均按照补助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深圳市财政补贴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农工办„2009‟32号)附件1-附件8,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等,以及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各定点培训机构需将上述证明材料提交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依据。
(四)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获证后半年内,对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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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参训学员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由签订合同的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障卡)记录、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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