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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