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2-07-1317:50:33来源:作者:
省财政厅、省移民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6]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六年十二月九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移民安置工作和库区、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6]2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为扶持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使用范围
(未完,全文共2282字,当前显示61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