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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为了配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贯彻实施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93号令,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能力,缓解职工因患病住院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扬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特制定《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成为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成为本计划的被保险人。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未加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职工,是工会会员的可一次性缴纳10元、非工会会员缴纳15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费后,即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计划。

单位工会有责任和义务向参保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使被保险人知晓本计划。

第二条每个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

1险的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其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三条本计划基本保险期为一年,即自本会办事处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并出具计划书之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初次参加本计划应按第九条第

(一)款规定扣除30天免责期

参加本计划期满后15天内办理续保缴费手续,不再执行免责期。超过15天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将重新执行30天免责期。

保险期限届满办理本计划的续保,其续保比例仍不得少于本计划第二条的规定。

保险期满或支付保险待遇达到一个保险年度规定的次数后,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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