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险计划
四川省职工住院互助保险计划
保险对象
第一条本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已参加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除外,下同),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申请集体参加本计划。
第二条本计划采取团体投保制,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为投保单位,投保单位具体办理本计划参保及报销等手续,并负责向职工宣传、解答本计划的内容。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每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参保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最低参保比例为80%;500人以上的,最低参保比例为70%;超过1000人的,可按分厂、车间等二级建制单位整体参保,参保比例必须达到80%以上。
保险期限
第四条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一年,即自本会同意承保,出具《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并收到医疗互助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之二十四时止。
第五条参保时在保险期限内可一次性缴纳一年的保险费。第六条初次参加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保险费
第七条本计划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费80元,须在参保时一次性交清,参保后不退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限内只能参保一份,超出份数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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