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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问责制经验交流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概念

“问责”一词在西方词典中的定义是“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批评,而本人也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履行和解释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具体地说,就是对于政府审计结果中涉及的个人或组织使用资产的流向、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一种社会交待和责任追究体系。政府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改革人事考核和人事任命制度、强化政府受托责任的执行效果等,在国家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政府审计问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和有待改进的地方。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缺陷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在政府问责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体制的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职位分类不完善、不科学,行政官员的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脱罪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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