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炼化企业生产受控管理,强化信息沟通,确保生产异常信息及时、准确、快捷传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生产异常情况”包括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各级工艺指标超标、生产波动、非计划停车、安全环保事故等非正常状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四条炼化企业各级生产运行部门负责各类异常情况的收集、汇总和逐级汇报。
第五条当出现车间级控制工艺指标超标时,当班班长应组织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车间(装置)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装置)管理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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