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化企业生产异常情况汇报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促进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炼化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原则,坚持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原则,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努力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和各销售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炼化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第六条专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股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
负责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各单位体系的运行;制定炼化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督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监督检查环境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和评价;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组织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指导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环境保护科研攻关,环境保护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
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和技术的交流培训,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保护统计管理;
(十一)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组织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考核评比。
第七条炼化企业总经理(厂长)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炼化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其他各业务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第八条炼化企业应当成立hse委员会(或环境保护委员会),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炼化企业hse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环境保护职责包括:
(一)
制度;贯彻政府及股份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三)
(四)
(五)
(六)
统一管理。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定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审查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炼化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健全环境保护管理组织网络,实行环境保护炼化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当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处长或副处长,设立环境保护科,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二级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中,应配备专职负责环境保护的科长或副科长,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炼化企业主要基层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环保工程师或环保技术员;其他单位应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可由技术员兼任。
第十一条炼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股份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制订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监督隐患治理计划制定和落实;
(三)负责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和检查基层单位体系的运行;
(四)协调组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推行清洁生产活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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