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农村公路
建设养护环境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县域经济快迅发展,构建幸福和谐***,结合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包括县乡公路、通村公路、通达工程。
第三条环境保障工作指不利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所有外在因素。包括征地拆迁、林草砍伐,阻工挡工、滋事生非等。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进行统一领导,成立项目顺利实施组织机构、决策部署各成员单位服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环境保障工作、制订环境保障工作应急预案和制定协调补偿费标准。成员单位包括交通、公安、司法、计划、财政、林业、国土、农业、水利、畜牧、信访、物价、电力、通信(电信、移动、联通),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招标施工企业等。
第五条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日常事务。
(一)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环境保障工作实施方
1案,确定包干责任单位、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目标;组织联系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内部事务;负责考勤考核成员单位、包干责任人的协调力度和目标成果;负责发放协调补偿费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在项目实施前,联系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招标施工单位,对公路沿线不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三方共同确认造册登记、建档归类,签字后书面报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相关事宜。归类包括设计范围内、设计外涉及、可预测的矛盾究纷,出台风险评估报告。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重特大人身伤害,恶意恶性滋事生非、阻工挡工现象,直接报请县人民政府,请求公检法介入,强制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工程按进度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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