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暂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农村公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应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特指乡道和村道。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主要为行政村区辖内经济、文化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行政村之间及行政村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要求是,乡道基本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以机动车行驶通畅为标准。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乡规民约由有关部门负责。
有条件的乡(镇),可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乡、村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县、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的发展规划;
(二)培训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村公路学术研究,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护坡等重要构造物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四)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路政案件的查处;
(五)督促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六)督促“一事一议”政策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
(七)做好农村公路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八)以适当补助形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措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国、省、县道及其他方式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扶贫开发,山、水、林、田综合治理,小城镇建设及资源利用等相结合。
(未完,全文共2683字,当前显示88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