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金融机构综合管理办法(试
附件:宁波市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非金融机构开展支付业务,提升辖区支付服务水平,防范支付风险,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金融机构在宁波辖内从事支付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预付卡是指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第四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内的非金融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须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内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在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设立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须及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备案。
注册地在宁波市辖外的支付机构在宁波辖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或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应在宁波市辖内设立分公司。
第六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在宁波市辖内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及当地同业约定。
第七条
在宁波市辖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均应依法接受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支付机构及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支付业务申请
第九条
非金融机构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应符合《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向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具体类型等;
(二)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与公司章程内容一致的最近一次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要求见附1);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1)市场前景分析;(2)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3)技术实现手段;(4)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需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5)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应包括。(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2)反洗钱岗位设置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3)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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