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标准)
高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省市驻高各单位:
《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高台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条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委托发放救助资金工作。
第五条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未完,全文共1740字,当前显示5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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