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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

【发布单位】

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6-19【生效日期】

1998-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6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对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将他们《关于做好我省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帐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不到位的问题,对比上市公司股东帐户数和实际纳税人数,前者为后者的5.3倍,再对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说明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远未到位,税源流失较多。总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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