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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5篇范文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厅综合处应核定年度审计项目现场计划工作量,厅各业务处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督促审计组在核定的计划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七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文明审计情况反馈函》、《现场计划工作量告知函》。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同意并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需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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