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社区居民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xx》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街道及社区民政专兼干负责本街道区域内城乡生活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街道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乡生活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遵循及时、适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城乡生活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地常住居民(在本地居住满一年)因病、因灾、就学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具体如下:
(一)因火灾、溺水、突发重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收入来源主体丧失至少一个月劳动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三)当年家庭成员致残并经鉴定为三级以上(不含三级)残疾的家庭。
(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人均月收入低于1240元/月的家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城乡生活临时救助:
(一)拥有维持基本生活的稳定收入来源,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二)拥有家用轿车等机动车辆以及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三)拥有别墅等高档商品住房或者拥有两套以上商品住房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六)拒绝社区调查、不配合社区工作、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社会性灾害而实施的救助。
第三章城乡生活临时救助标准
第七条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未完,全文共2813字,当前显示9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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