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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中府〔2010〕121号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中府〔2010〕12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中府〔2007〕4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高效决策水平,提升政府执行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工作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研究决定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

第二章参会人员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局主要负责人为固定列席人员。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章会议时间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具体时间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后报市长确定。

第四章议题范围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范围如下: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法律法规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二)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

(三)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和财政预决算计划安排

(四)审议30万元以上预算资金追加事项

(五)审议确定需向省政府、市委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法律法规规定需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重要文电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九)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议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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