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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大型固定设备管理规定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矿井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排水泵、主运皮带机以及工广锅炉、主要制冷设备、制氮机、瓦斯发电机(以下简称大型固定设备)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生产能力,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新井建设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在籍大型固定设备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调研、规划、立项、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大型固定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其部门职责是:

(一)大型固定设备安全运行监管实行垂直管理。生产部是矿井主提升机、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排水泵、主变压器、主运输皮带机以及工广锅炉的主管部门,瓦斯管理院是瓦斯发电机组、制氮机的主管部门,国家工程中心综合办是主要制冷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的立项审批、前期调研、技术规格书的审核、技术标的招标、闲置设备的处置和调剂,组织签订技术协议,参与大型固定设备出厂验收,设备报废的鉴定,大修厂家的资质审查及修前鉴定等。

(二)安监局负责组织追查处理违反“十三条红线”及大型固定设备造成的人身事故

(三)财务部负责指导大型固定设备的财务管理与核算,牵头设备报废残体的处置

(四)物资供应管理部(物资供销分公司)负责大型固定设备及备件的招议标、商务谈判和商务合同的签订、设备准入商资格预审及出厂验收、质量事故索赔,参与闲置设备的处置和调剂

(五)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负责对大型固定设备购置和修理的审计以及违规违纪、失职行为的查处,参与违反“十三条红线”及人身事故的追查处理,参与设备招标、报废和闲置设备处置

(六)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提供配

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

第五条

使用单位是大型固定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技术规格书、技术协议、设备招标、出厂验收等前期工作要全过程参与,对设备安装使用、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负责。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大型固定设备分级负责、垂直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名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分工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工作,明确大型固定设备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固定设备管技人员。

第三章大型固定设备立项、选型设计、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增置大型固定设备时,应由使用单位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设备立项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增置原因、技术性能、可靠性和维修性的要求、经济效益比较等。集团公司首先在内部单位进行平衡调剂,不能平衡调剂的,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列入购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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