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的抗灾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各级、各部门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通过机械化煤矿的复产复工验收,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炭企业技术水平的提升,促进煤矿兼并重组有序进行,加快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工作目标。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通过机械化煤矿严格复工复产验收,使全市地方煤矿真正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监察、公安、电力、劳动保障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级验收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参与验收。
三、验收标准及条件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全市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1-5)。
验收条件。证照或手续齐全有效、符合煤矿安全基本条件、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或批准综合机械化建设。
四、验收程序
(一)煤矿复工或复产前,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区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整顿。
(二)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的煤矿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或复产验收标准逐项自检。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逐级申请验收。
(三)全市所有煤矿实行县区初验,市级复验的程序。县区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企业复工或复产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初验意见和相关资料上报,由市级组织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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