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函(2009)13号
关进一步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的补充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和《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的同时,在2009年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时要严格执行以下补充规定:‘
一、明确复工、复产矿井的区分。复工包括基本建设矿井恢复建设和生产矿井复产前整顿(指生产矿井不符合复产条件时,对未达验收标准的项目进行的排查治理和限期整改,复产是指生产矿井恢复生产。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各市、县(市、区)及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所属矿井验收合格的,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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