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占用、征收重要湿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重要湿地,确需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审核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湿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收或临时占用湿地的权属证明。
4、用地单位与湿地权属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
5、具有工程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报告。在—2—血吸虫病流行区内的县(市、区)内占用、征收或者临时占用重要湿地的,应对血防卫生及防治进行专项评估。
(未完,全文共1491字,当前显示45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