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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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
定
(2014年11月13日京司发〔2014〕489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
一、第
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协助甄别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复制案卷、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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