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局关于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武政办发〔2010〕4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房地产局关于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核和销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市房地产局制订的《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销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销售办法
(市房地产局2010年8月)
为加快我市住房保障建设步伐,逐步建立满足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居住要求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鄂民政规〔2009〕3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武政发〔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逐步建立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居住要求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的规定确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镇户口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无房户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含);
(三)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0%以下。
四、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购买程序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销售,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民主评议、房地产部门审核、公开摇号售房”原则确定申请、审核和购买程序。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认定证明,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直接出具低保证,无需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租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租住私房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拥有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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