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地产局关于武穴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通
知
(徐政办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制定的《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09年6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徐州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区、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1
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线的敷设,避免重复开挖。
1、各类建设项目不应同一项目在同一路段上反复挖掘。凡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线施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办理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挖掘的,除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外,须上报市政府批准,并加倍收取挖掘费用(依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计〔2006〕13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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