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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及高层次、学术型的导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履行选拔任用处科

1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工作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立志党的教育事业,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除外)。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含教学)。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

2管理工作经历。

(四)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教学院系业务领导,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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