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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制度

畅通计生信访渠道制度

1、信访渠道公开制度

(1)全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2)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

2、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

(1)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为人口计生委主任、副主任信访接待日。

(2)在领导接待过程中,信访接待室人员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按序反映问题,坚决杜绝精神病、智能缺陷人员进入接待室。

(3)对无理取闹的上访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讲清政策,认真听取上访人的意见。

(4)认真听取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做好记录,分类登记。

3、下访工作制度

(1)信访机构工作人员要定期到基层深入实际,搞好调研。(2)信访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4、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

1交流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进行信访情况综合分析。

(2)上报排查不安定因素报表,对排查出的不稳定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如有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领导小组随时召开会议,研究方案,由信访部门落实督办。

(4)利用例会对信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5、有奖举报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人民群众踊跃举报违法案件。

(1)计划生育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为举报人员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若因工作人员泄密而使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对举报违法生育的一经查实,按规定奖给举报者500元人民币。

(3)对举报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生证明,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举报者500元人民币。

(4)对举报利用超生技术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一经查实,按规定奖励举报者5000元人民币。

2计生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信访事项提出制度

(1)信访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进行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可以向人口计生委提出信访事项。

(2)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所在辖区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口计生委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一级人口计生委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地址或请求、事实、理由。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事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3计生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1、信访登记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收到信访事项(包括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的问题)后,应当首先进行登记,登记时间最迟不超过3天。做到来访必登,分类登记。

(2)对所有来访事项都必须认真登记,不缺、不漏、及时、准确。

(3)主要登记以下内容。信访人基本信息、信访的基本事实和具体要求、信访事项的来源途径、收到信访事项的时间等。

2、书面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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