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制度
一、群众信访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1、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法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信访登记: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必须按照信访工作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即按来信、来访登记表的每项内容和要求,填写来信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和检举、控告及申诉的主要内容。
(三)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2、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3、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四)信访群众的权利和义务:
1、信访群众享有的权利:
(1)有权对纪检监察机关管理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事实求是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有权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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