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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实施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绿色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减排标准及方法制定、节能减排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贷”保证金及贴息、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节能减排奖励等。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中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其他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申请绿色建1

筑发展资金的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的单位或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对于节能减排、碳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为示范项目,或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3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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