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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胜小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责任追究办法

砀山县制定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将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

发表时间: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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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最严格的措施,落实最严明的责任,建立最严密的网络,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实行最严肃的纪律,6月9日,宿州市砀山县制定了《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继续把文明创建工作推向深入。

《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适用的范围,明确了责任追究的依据,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对责任主体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种情形,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整改通知单、督查通报;责令写出检查;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党政纪处分。

县文明委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县文明办发文明创建工作提示函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的由县文明办发整改通知单(通知单每发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1分),整改通知单下发后仍不按要求完成的,由县效能督查局通报并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检查(每通报一次扣该单位当月考核3分)。同时对需要进行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附:《砀山县文明创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全县文明创建工作,强化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文明创建工作中,有创建工作目标任务的镇(园区)、职能部门、单位,以及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工作人员。


(未完,全文共2418字,当前显示7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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