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农村牧区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调研
关于呼市玉泉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年来,全区各级妇女组织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不断增加,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促进“和谐玉泉”的建设,区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对玉泉区3个自然村,进行了专题的调研。
权益侵害体现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1、妇女因结婚而土地得不到落实。有些妇女因为结婚,土地被收回,即便有些村未规定收回出嫁女土地,但事实上出嫁女土地由娘家人耕种,出嫁后的妇女自然失去了对该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许多城边村妇女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嫁到婆家之后,由于土地资源紧缺,村里没有基动地,嫁到本村来的媳妇,村里往往拒绝接收户口,至于想分到土地简直是一种奢望。这样便造成许多妇女在夫家无法得到承包地,在娘家承包地又被取消的情况。对那些“农嫁非”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更为严重,一些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的男性结婚后,娘家村因其出嫁而收回土地,结果也就出现许多妇女因此而面临落
户分田的空档。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受农村土地30年承包期限不变的影响,全区10年来都没调整承包土地,甚至于十几年前娶进来的媳妇至今都没有落尽户口。
2、有的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一些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
3、未婚女子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许多村宅基地分配男女有别,家有男丁占宅基地实属当然,但是,家有女儿,按照农村风俗“女儿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一般不会划给女性宅基地。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预先获得宅基地。
4、妇女因男方入赘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男方到女方家落户,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分田。但大多数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住”的风俗,不给土地承包权,有的村规定只有招婿妇女和1个子女享有与本村村民相同的土地承包权,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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