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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法规汇总[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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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

作者:彭晨晨曾凡潮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

土地是人类生存最重要的依托,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更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源泉。我国当前仍属农业大国,拥有数以亿计的农民,因此,我国一直致力于立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当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保护体系,而对我国农村另外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离异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却不容乐观。本文试从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的内容入手,分析我国当前立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尝试对完善我国农村离异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机制做一些有益的研探。

【关键词】

农村;离异妇女;土地权益;保护

一、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概述

崔建远教授认为,土地所有权所包括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可派生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1]那么,对农村离异妇女的权益保护,可从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的附属权利即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等方面考查。

(一)农村离异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并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使用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权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非法剥夺其宅基地。然而,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离异妇女往往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丧失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故而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另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在广大的农村,由于男尊女卑观念还比较普遍,导致妇女离异后往往无法获得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仍是最基本生产资料的中国农村,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无疑意味着生活无法保障,也违背了立法的意旨,因此着力保护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显得尤为重要。

(三)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

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在利用公权力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的同时,给予集体组织和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权益,以保障集体经济的利益和失地农民的生活。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的附属权利,主要以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经济利益来表现出来。土地征收补偿金的分配对象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享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的请求权,不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别、年龄如何。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农村离异妇女往往因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原因而丧失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权。因此,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征收补偿金分配权的保护也是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离异妇女的土地权益保护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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