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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增强产业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省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湖北省境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营业两年以上的各种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湖北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的范围为。文艺演出业、文化旅游业、休闲娱乐业、电影业、音像业、网络文化业、动漫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文化经纪与代理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

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湖北省文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省文化厅将依据国家和省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对示范基地在政策落实、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省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全省本行业中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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