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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小编推荐]

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贵州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在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此,省人民政府提出把毕节地区列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试点,在“十一五”期内基本解决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全区广大农村饮水不安全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并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建设整体推进提供示范和带头作用。为使试点工作及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做到饮水安全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结合毕节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是存在饮水安全问题的县城以外的乡、镇和农村,包括农村学校。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而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不在本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范围内,其恢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国家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饮水不安全的,不得再申请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范围,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要全面贯彻执行“建卡销号制、工程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县级报帐制、巡回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等“六制”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各级财政资金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更是全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小康社会的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旋。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必须成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国土、农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饮水安全领导小组,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和主要领导、主管干部政续考核目标。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签订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落实,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第七条有关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水利部门负责编制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设)和技施设计,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做好项目规划计划的编报、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监测

5、环保部门负责配合搞好水源地保护区域相关工作

6、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水源地保护和工程建设的占地、用地等问题

第八条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充实水利部门管理和技术力量,恢复、建立和健全乡、镇水利站,作为县(市)级水利部门的下属单位,把农村饮水安全作为主要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和解决标准

第九条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达不到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水农[2004]547号)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

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为基本安全;

2.供水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达到55l/人〃d为安全,达到35l/人〃d为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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