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选办法[1]
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选命名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不断提高我市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及国家、本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大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具有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地。
第三条我市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相关行业管理的演出业、电影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文物和艺术品业、艺术培训业、动漫业、广播、电视(传
1输)、出版、版权、文化产品和设备及相关文化用品生产与销售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四条成立由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国有文化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组成的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申报、评选、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产业指导发展处,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两年复审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摘牌。
第六条重庆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体现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社会投资、产业导向。对命名的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在政策扶持、投融资服务、信息咨询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并从市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
第七条各区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
2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推荐意见;协助评选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八条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条件
(一)借助高新科技,传播、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影响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在发展文化产业方面做出业绩突出,在全市同类行业中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四)具有区县政府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件和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
(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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