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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评选办法[1]

文化部办公厅《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产发〔2006〕5号时间:2006-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为规范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命名管理工作,现将《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本地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文化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增强微观活力,通过先进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引导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领域的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都可以根据本办法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第三条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第四条文化部将对示范基地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基地的文化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未完,全文共1632字,当前显示5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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