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退牧还草项目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管理的意见》和《甘肃省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县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乡镇。第三条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围栏封育、禁牧休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退牧还草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草原利用、保护与建设机制。通过退牧还草、以草定畜、草畜平衡,有效遏制天然草原退化、沙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退牧还草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二)遵循自然规律,宜禁则禁、宜休则休、宜轮则轮,实行休牧与轮牧、放牧与舍饲相结合,恢复和建设草原生态;
(三)以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和草原重度退化区为重点,以草原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核定禁牧、休牧、轮牧面积。
-1县审计局负责退牧还草围栏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和补助饲料粮兑付情况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局负责退牧还草资金使用、政策兑现等情况的监察工作、查处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退牧还草工程建设负总责。按照县上要求,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退牧还草工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和反映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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