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制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涉税事项,其中契税事项就是一个重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文,对这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笔者现针对财税[2010]22号文对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契税政策进行简要解读。
一、事业单位概念
事业单位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252号令)中明确,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承担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为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三类为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二、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中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公司的,只要是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均需征收契税。而财税[2010]22号文明确即使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但只要能够妥善安置职工达到一定条件也可享受契税优惠,对事业单位改制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予以了放宽。
(1)投资主体未变
财税[2010]22号文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可见,只要投资主体未变,就能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2)投资主体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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