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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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推动全市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09〕165号),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乡镇(街道)辖区为活动范围,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公益服务性、文体娱乐性活动,暂不具备登记条件,具有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都江堰市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变更和注销。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二)负责人;
(三)活动场所;
(四)章程;
(五)会员花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六)活动资金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
(三)会员名册(从业人员名册);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章程。
第七条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最低活动资金不得低于3000元。备案的社区社团类社会组织,会员不得少于20人。
第八条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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