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及市政府《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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