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都江堰市医疗废物转移五联单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医疗废弃物转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成都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申办指南》要求,现对我市医疗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具体管理办法说明如下:
一、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5、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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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三)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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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