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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献杰谈交通肇事逃逸案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并无交通肇事逃逸罪这一罪名,而是把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交通肇事逃逸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犯罪,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应在刑事法上单列一罪名。该犯罪的产生有经济、意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必须采取有针对性地措施,提高破案率,加强预防工作。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侦破预防

近年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全国城乡道路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但是,迅猛增长的交通需要与落后的道路基本建设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其中,驾驶员肇事突出。以2008年为例,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总事故的91.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占较大比重,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普洱市思茅区为例,2008年思茅区内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83起;2009年思茅区内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2起。

事实表明,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人身伤亡;与一般交通事故相比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交通权益。此外,它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第一,行为人对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

1的危险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极大地加剧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统计表明,有效的现场救护能降低20%的致死率。其次,转嫁了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害人及家庭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人亡家破,实行第三者责任和交通肇事强制法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为逃逸者预付伤者抢救期限间的医疗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也得不到赔偿。第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五,交通肇事犯罪的大量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的公众交通安全感,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不良的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不断上升且侦破的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其研究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就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侦破和预防对策。

一、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及特点和规律

我国《刑法》并无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提法,而是把逃逸肇事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2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犯罪,在刑法上应单列一罪,是因为:一罪区别于其他罪,根本上决定于该罪在犯罪构成及其危害结果诸方面于其他罪存在的差别。交通肇事逃逸罪有自身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交通肇事过程中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在逃逸之后,其主观状态则由过失转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仅表现为过失。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是截然不同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比之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恶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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