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
银监办发〔2007〕25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
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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