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9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部)、科研机构等的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诚恳热情、大方得体、讲究礼仪、细致周到、按章办事、俭省节约的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使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等接待、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配合。专项工作接待原则上由对口职能部门或学院牵头负责,如需校领导出席,由学校办公室协调。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分级管理
(一)一级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及重要客人来访,原则上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二级接待。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的厅(司、局)级领导及兄弟院校的校领导带队来访,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牵头接待,学校办公室协调指导。厅(司、局)级部门主要领导到校检查指导工作,兄弟院校主要领导到校交流访问可按照一级接待执行。
(三)三级接待。由学校承办的各类学术性会议、工作对接会、厅(司、局)所属业务部门来访等涉及的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对应职能部门(单位、学院)负责接待。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一般不直接邀请校领导出面接待,确需要校领导出面接待的,应提前与学校办公室联系,一般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出席。
(四)外宾接待。境外宾客由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负责,参照《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管理办法》做好接待工作,特殊外宾需在学校办公室协调指导下接待。
第六条
接待程序与标准
(一)接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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