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xxxx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精神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2014]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对象
来校进行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出席会议、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属于公务接待对象。除学校邀请的人员外,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一类接待:
1、上级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来校检查、视察、指导、督查工作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主管部门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随行人员;
2、各兄弟省市电大、省内各兄弟院校的校级领导;
3、受邀请来校讲座的著名专家学者;
4、各电大分校的书记和校长。二类接待。
1、上级部门来校开展业务工作的一般工作人员;
2、各电大分校除书记、校长外的其他校领导;
3、以校属各单位(部门)的名义邀请来校讲座的专家、学者;兄弟省市电大的处级领导干部及随行人员。
三类接待。各电大分校除校领导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接待分工与费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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