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20页)
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为适应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精细化,切实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干部队伍现状,特制定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制度。
一、干部选拔制度㈠干部选拔条件:
1、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改革举措,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认真调查研究,把党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各项决策同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
3、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维护班子团结,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4、有求实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熟悉拟任职务的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㈡干部选拔资格: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身体健康,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工龄,其中提任正处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集团公司兼职安全培训教师经历的,可优先提拔使用。
2、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其他组织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5年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担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3、提任各单位三总师副职和正、副科级干部,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中各单位三总师副职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科级干部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在专业技术部门任职的科级干部一般具有大专以上或达到同等学历文化程度;提任正科级干部,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对少数因工作特殊需要,德才兼备和工作实绩突出,懂经济、精技术、善管理的优秀年轻干部,可破格提拔。
㈢干部选拔程序:
1、推荐和提名
⑴选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方式,推荐结果在1年内有效。矿、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主持,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矿处级领导干部和单位三总师副职参加;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各单位三总师副职、科级干部由本单位党委组织部主持。
⑵组织推荐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民主推荐程序和推荐方式进行,组织推荐矿处级后备干部和单位三总师副职,要依照干部“两书两考”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⑶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如实负责地写明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德才表现、群众基础、工作实绩和适任职务,同时填写《推荐干部登记表》,并署名,经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⑷个人自荐时,自荐者应向组织部门如实汇报和写明个人思想工作情况、个人特长、适任职务和任职目标职责,并署名。
⑸对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经确认后,组织部门要及时进行民意测验。领导干部个人推荐时,必须出于公心,不得向被推荐者泄密,不得搞人情推荐。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个人自荐不是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确定考察对象
(未完,全文共12442字,当前显示137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