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80202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2]32号【发布日期】
1982-02-05【生效日期】
1982-02-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1982年2月5日津政发〔198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继续做好停缓建项目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全国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会议精神,现做如下安排:
一、
一、积极利用库存设备材料
各区、县、局要对所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库存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并作出技术鉴定。结合编制“六五”规划,提出处理和利用方案。今后凡基本建设项目、挖革改技措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需要的设备,都要首先利用现有库存,一般不要再安排订货和制造。处理库存设备材料,要从实际出发,按质论价,应以设备材料的现行价格做为计价基础。削价处理或报废的,均需经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建设银行分行批准。
(未完,全文共1425字,当前显示4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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