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5〕073号【发布日期】
2005-08-29【生效日期】
2005-08-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5〕0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妥善处理和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长期以来,我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挖掘潜力,克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安置任务。但是,仍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困难,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有的不能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站在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区县评比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坚持依法办事,全力抓好落实
(未完,全文共2175字,当前显示6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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